随着高新技术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企业的一门必修课,商业秘密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极具商业价值的无形资产,往往是企业生存之根本。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条款自4月23日起施行。本次修改主要集中对商业秘密的四个条款进行了完善和明确,为优化企业经营环境,激发社会创新能力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外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过程中,采取严密、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措施,而且把窃密与反窃密作为商业秘密战的核心。国内企业在保护意识、保密措施等方面存在一些不足,致使高学历、高技术、高职位人员另起炉灶,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的现象屡见不鲜。
据统计,由于员工跳槽引发的商业秘密泄密纠纷占80%,且均由核心技术人员跳槽造成。面对这种社会异状,企业应充分感受到商业秘密保护的迫切性,首先从制度层面上,积极建立自身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完善技术秘密管理体系,如使技术人员分散掌握核心技术、寻找中立机构对创新技术的技术秘密备案等;其次,从措施上建立自身信息安全控制系统,如安装信息监控软件来进行信息交换过程的记录、设定核心技术涉密层级,控制核心技术接触权限等一系列措施,最终达到企业的商业秘密处在安全可控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