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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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实施

    (1)电子数据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作为操作对象,对可制作电子数据副本的检材应先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计算散列值进行完整性校验,制作完成后检材应妥善保管。

    (2)对不能制作电子数据副本的,应在操作过程中采取可能的写保护措施,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所有对检材的操作行为。
    (3)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以检材作为操作对象并可能对其造成修改时,必须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记录说明所有对检材的具体操作及结果。
    (4)鉴定的操作过程应严格遵守所选择的鉴定方法,合理使用设备仪器进行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工作。
    (5)应详细记录鉴定操作的每个步骤以及阶段性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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