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全天):
010-68209281、010-6844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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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投诉监督电话:1381105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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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受理阶段
注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予受理:(一)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二)发现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三)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六)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注2: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鉴定实施阶段
注3: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注4.鉴定组理解鉴定事项、阅读鉴定材料、讨论鉴定方案时,在必要的情况下需要召开鉴定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技术说明。
注5:按照鉴定方案进行测试、检索、现场勘验等鉴定分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