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像及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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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原则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应当遵从以下原则:

(1)原始性原则:电子数据鉴定应以保证检材/样本的原始性为首要原则,禁止任何不当操作对检材/样本原始状态的更改。

(2)完整性原则:条件允许情况下,电子数据鉴定应首先对原始电子数据制作电子数据副本,并进行完整性校验,确保电子数据副本与原始电子数据的一致性。

(3)安全性原则:电子数据鉴定原则上以电子数据副本为操作对象,检材/样本应封存妥善保管以确保安全。整个检验鉴定过程应在安全可控的环境中进行。

(4)可靠性原则:电子数据鉴定所使用的技术方法、检验环境、软硬件设备应经过检测和验证,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可靠。

(5)可重现原则:电子数据鉴定应通过及时记录、数据备份等方式,保证鉴定结果的可重现性。

(6)可追溯原则:电子数据鉴定过程应受到监督和控制,通过责任划分、记录标识和过程监督等方式,满足追溯性要求。

(7)及时性原则:对委托鉴定的动态、时效性电子数据,应及时进行数据固定与保存,防止数据改变和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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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风险提示:

(1)鉴定意见属于专家的专业意见,是否被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审查和判断,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无权干涉;

(2) 由于受鉴定材料或者其他因素限制,并非所有的鉴定都能得出明确的鉴定意见;

(3) 委托人应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陈述的案件事实负责;

(4) 鉴定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不会考虑是否有利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鉴定执业承诺:

(1)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的干扰。

(2)廉洁自律,不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请托人提供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利益。

(3)自觉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及时报告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各种情形。

(4)保守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利用鉴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获取利益,不向无关人员泄露案情及鉴定信息。

(5)勤勉尽责,遵照相关鉴定管理规定及技术规范,认真分析判断专业问题,独立进行检验、测算、分析、评定并形成鉴定意见,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妥善保管、保存、移交相关鉴定材料,不因自身原因造成鉴定材料污损、遗失。

(6)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完成鉴定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