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环境特征不同于主题名称,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或实用新型所使用的背景或者条件且与该技术方案存在连接或配合关系的技术特征。关于使用环境特征侵权判定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指南》中的判断思想与其相同:“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能够适用于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了权利要求记载的使用环境特征,而不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实际使用该环境特征为前提。”
本案中,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记载:“刮水器的连接器,其用于保证一刮水器臂和一刮水器刷体的一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被诉侵权产品也是通过连接器来完成刮水器臂和刮水器刷体部件之间的连接与铰接,同时,上述连接关系与说明书及附图中记载的技术信息相同。因此,只要被诉侵权产品能够用于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即具备该使用环境特征;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还可以用于其他使用环境,原则上不影响侵权判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