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是一种较为特殊的知识产权,在如今信息化竞争时代,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不具有公示性,侵权行为较为隐蔽多变,权利人举证维权相对较难。企业商业秘密的泄露一般分为以下几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1)在职员工将本企业商业秘密披露给竞争对手;(2)前员工离职后入职同领域竞争企业,或自己成立公司从事同行业,并将前公司的商业秘密非法披露或申请专利;(3)上级单位、招标公司或本单位组织专家论证会时,参加评审的外部专家组成员,将评审过程中获悉的某企业商业秘密非法披露给第三方。从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以及实践中来看,绝大部分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都是来自员工离职的情形。
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诉讼案件频发,但原告胜诉率并不高。以北京地区为例,2021年至2023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新收商业秘密案件89件,审结86件,原告胜诉的仅占15%。[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也就是商业秘密侵权判定中通常遵循的“商业秘密三性[3]+接触+相同(或者实质上相同)-合法来源”原则。
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4件原告败诉,从法院裁判要旨及相关判决来看,商业秘密权利人维权失败的原因可以总结如下:
一是权利人对主张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未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企业中通用性的劳动合同、规章制度中概括性保密条款往往不被采信。例如:“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中,原告提供的《员工守则》、《劳动合同》等对于涉案商密及载体没有针对性,不被法院予以采信;“案例十: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原告与高尔夫球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未约定保密条款,法院认定其并未采取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是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在已经公开销售的产品上通过直接观察或者简单拆解和测量即可获得。权利人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需要排除“为公众所知悉[4]”的五项情形,尤其是对于涉及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连接组合等内容的技术信息,当载密产品上市流通后,所属领域相关人员通过直接观察或使用常规仪器简单操作测量即可获得的技术信息不符合商业秘密的非公知要件,此处区别于研发过程中“反向工程”的合理使用。例如: “案例三:侵犯电路板设计商业秘密案”中,对于原告主张的某电源电路板的电路布局及工艺要求的密点,法院认定通过对公开销售的产品进行壳体拆卸、电路板去胶、对部分元件进行拆解和测量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直接观察,很容易得到电路板上的电路布局、元件选择、连接关系和工艺要求等技术信息,所用仪器为常规仪器,且过程较为简单,不需要特殊的技艺或付出过高成本。
三是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已被自己的在先专利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出版物公开披露。权利人可以就一项智力成果选择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去进行保护,可以是一种,也可以是多种组合。但就商业秘密和专利二者的保护模式而言,商业秘密需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防止商业秘密可能为公众所知悉,而专利则以专利申请文件充分公开换取权利范围的保护,秘密性自然丧失,两者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互斥性。例如: “案例二:侵犯蛋鸡新品种配套系商业秘密案”中,原告主张的某蛋鸡新品种配套系技术,绝大部分内容已在其作为专利权人的一项发明专利说明书所记载,其余内容也已被在先发表的公开出版物所公开。
四是权利人主张的客户名单信息通过其他公开渠道同样可以获得。权利人不能仅以双方存在长期稳定交易关系为由主张特定客户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应当明确其通过商业谈判、长期交易等获得的独特内容,如客户特定需求、交易习惯、供货时间、价格底线、利润空间、采购渠道、销售渠道、生产经营能力等,避免仅将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名称、地址等信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5]例如: “案例十:侵犯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中,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其与众多高尔夫球场和多家银行的合作价格、合作模式等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但原告再审中主张的与其建立合作关系的球场名称、地址、电话等信息通过网络检索方式较轻易获得。
五是被诉侵权产品信息与权利人主张密点信息整体不构成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信息是否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信息构成实质上相同时,应以信息整体判断,不能仅以局部实质相同替代,此处注意区分考量软件商业秘密与软件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民事刑事案件侵权认定标准。例如: “案例六:侵犯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商业秘密案”中,原告主张的地测软件技术信息与被告的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相比,相同部分占比较小,从整体上尚未达到实质相同的程度,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未构成商业秘密侵权。
总体来看,上述败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商业秘密符合法定要件。此外,商业秘密技术秘密案件占比高达 75%,由于技术秘密案件涉及密点信息与侵权技术信息的比对,通常还需要从被诉侵权产品中提取对应技术信息,专业技术性强、审理难度大。所以,认定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判断密点信息与被诉侵权产品的异同等问题,除了依据技术调查官或者技术专家提供的专业意见,通常还可以采取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商业秘密的非公知和同一性技术鉴定等手段解决,从而提高诉讼审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