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诺基亚公司是“根据在移动通信系统中确定的协议在确定的层中处理数据的方法和设备”的发明专利权人,其认为该专利是中国标准YD/T 1214-2006的必要专利,被告华勤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制造、销售了M90型号手机,并认为该手机符合中国标准。诺基亚公司认为被诉侵权收集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5的技术特征相同,向上海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华勤公司制造、销售的M90型号手机的技术方案落入诺基亚公司专利权力要求5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二审至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高院依法做出维持原判决定。
鉴定过程:诺基亚公司与华勤通讯公司之间的专利纠纷始于2010年。上海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7月,2015年8月委托我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内容涉及将原告诺基亚公司提交的 M90、L109D 型号手机的技术特征与专利号为 ZL98810085.1 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5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并通过比对结论做出具体技术评价。经分析,我所给出鉴定意见,认为符合GPRS标准的移动终端产品具有与专利ZL98810085.1权利要求 5 技术特征A、B、C、D、F相同的技术特征等。
审判结果及影响:本案为全国法院首批受理的涉及通讯标准之必要专利争议案件,对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审判具有典型意义和重要参考价值。二审判决对标准必要专利采用“非必要不予认定”的审理思路,降低了法院处理此类案件的司法成本,并提出侵权比对方法的“个人原则”,是我国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所做的积极尝试,可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等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借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所积极配合法院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完成出庭质证等程序,对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进行反复论证,多次讨论,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后续开展类似鉴定工作奠定了理论与实践基础,具有一定现实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