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采信我院某力学领域发明专利权纠纷鉴定意见,该案件判决书于2023年4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案号为(2022)最高法知民终991号。
一、鉴定过程
经我院鉴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权利要求1载明“所述镂空区域中具有用于集中施加在所述力集中感应板件上的力集中点位”“所述镂空区域受到压力作用时,压力会集中于所述力集中点位处”;另结合说明书第[0020]段、第[0024]段、第[0026]段及说明书附图6、附图8的内容,可以明确权利要求1中的“力集中点位”限设为镂空形式。当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一次审查意见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时,原审原告A公司回复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将力集中点位及其延伸区域设计成镂空形式,该区别技术特征是现有技术和公知常识没有公开或给出启示的,是原审原告A公司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得到的”。原审庭审进行技术比对时,原审原告A公司又主张力集中点位可以设为实体或镂空形式,明显有违“禁止反悔原则”。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力集中点位设为实体,其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设为镂空形式的力集中点位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由此导致被诉侵权产品中与力集中点位相关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中的对应技术特征亦既不相同也不等同。
二、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在二次审理中采信了我院鉴定意见,并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两种不同的技术手段,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中也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镂空区域具有力集中点位”的技术特征。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权利要求1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也不落入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