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49年,系全国知名的大型白酒生产企业,拥有深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高超的酿造工艺,先后被授予“国家A级守信企业”“中国白酒工业百强企业”“中华老字号”等荣誉称号。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日申请了“酒瓶(红五星)”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8年8月3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830080074.X。由于该外观专利设计新颖,产品一经投放市场即获得消费者的好评,取得了很好的销售业绩。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商品上使用了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外观设计专利,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依法缴纳了专利年费,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诉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酒瓶,二者属于相同种类产品。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整体都是由立体的红色五角星和黄色底座的外形特征,二者在主体框架、结构布局、整体视觉效果上并无实质性差异,应当认定为二者近似,故法院依法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涉案被诉产品系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等制造销售,据此法院判令山东某酒业有限公司等赔偿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加强外观设计专利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外观设计是产品差异化和品牌价值的重要载体,独特的外观设计能增强产品的辨识度,吸引消费者,提升竞争力。本案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酒瓶(红五星)”外观设计专利,外观独特新颖,深受广大消费者好评。本案的裁判,有力打击了抄袭他人创新成果的侵权行为,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警示相关企业要通过合法创新而非抄袭获取竞争优势。
注:该案例转载自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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