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海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与其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严重侵蚀其市场份额。海某公司的两款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也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因被诉侵权技术属于TOB(面向企业客户)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故某测公司未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海某公司认为某测公司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所有技术比对意见是单方面猜测,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某测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以公证取证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检测、拍摄图片和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海某公司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专利文件,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达到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程度。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详细对比分析并排除其他可能情形,在海某公司仅作消极抗辩而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某测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专利技术方案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因此,应当以全部市场价值作为赔偿计算基础,而非按照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单价进行计算。考虑到涉案专利技术是被诉侵权产品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法院以V-BY-ONE信号类型体现出的涉案专利技术及其价值占产品总检测信号类型的比重,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同时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考虑涉案发明专利的创新程度、专利剩余期限等因素对上述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判决海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测公司损失6397706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68200元。
【典型意义】
新型显示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本案涉及的显示检测技术是该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其专利保护亦直接影响面板制造、智能终端等下游产业的创新动能。本案审理中,法院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了TOB专用设备等特殊行业的举证难题,有效疏通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中的维权堵点;并合理量化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精准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有力激发新型显示产业上游研发活力。本案裁判保护了显示检测领域的关键技术,引导创新要素向新兴产业集聚,推动我国的新型显示产业发展。
注:该文章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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