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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金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同业竞争企业,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原告以被告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被告提起反诉称,原告明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的情况下提起诉讼,故意选择被告上市审核期间高额索赔,其目的在于阻碍其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律师费40万元、经济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具备创造性,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上市审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原告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却故意在起诉之时隐瞒对其不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被告在上市申请审核的关键节点提起本案诉讼,并以高达2300万元明显不合理的畸高金额索赔,目的在于阻碍被告的上述进程,其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被告因此暂停了上市审核进程。因此,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而是意在拖延对方上市进程,损害对方权益,属于恶意诉讼。据此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原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被告合理开支40万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为知名科技企业,在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导致上市进程被阻。原告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以维权的幌子提起诉讼,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该行为违反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影响了民事主体依法正常行使权利。本案判决认定原告提起诉讼的行为系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体现司法对此类诉讼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对有效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保护科创企业正常发展具有良好的典型示范效应。此外,该案一审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用时42天,被告在一审胜诉后重启上市进程并最终在北交所成功上市。该案的审判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公正高效维护企业创新权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和担当。
注:该文章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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