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全某于2021年3月23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后置可折叠起垄装置”(专利号为ZL202021773007.4)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24年6月24日,请求人就与被请求人王某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王某旺未经其许可,私自偷拍涉案专利产品并进行仿制使用,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7月12日,办案机关执法人员对被请求人进行询问,并将被控侵权产品“后置可折叠起垄装置”进行现场比对分析。
经审理,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王某旺构成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责令被请求人王某旺立即停止制造、使用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包头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在案件办理中,简化立案手续,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不断创新办案方法,完善案件书面审理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同时,首次引入旗县市场监管局、基层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参与案件调查、文书送达等环节,盟市、旗县、基层所三级联动,及时处置知识产权违法行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注:该文章转载自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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