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张某军于2021年6月1日获得名称为“药材沸煮机”(专利号为ZL202021842297.3)的实用新型专利权。2024年6月,请求人向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请求,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
请求人诉称通过被请求人李某朋生产的实物和在网络上的宣传图片可以看出其生产的产品已经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特征,已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侵犯了请求人专利权。被请求人李某朋认为其在请求人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同类型产品,且已经制造、销售,并在微信朋友圈、快手、抖音火山版多个平台发表过产品制作、销售和使用视频并提供证明材料。
经审理,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李某朋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的涉案产品其形状、构造已完全落入请求人名称为“药材沸煮机”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根据被请求人李某朋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被请求人于请求人申请“药材沸煮机”的申请日期2020年8月28日前,已公开销售、宣传涉案产品,其名称叫蒸煮沙参节能方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2024年7月,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请求人李某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
该案件是赤峰市喀喇沁旗市场监管局、牛家营子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协助赤峰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共同办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实现盟市、旗县、基层所三级联动办案。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所在区域是赤峰市中药材种植基地,易发生类似专利侵权纠纷,此次案件的办理证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是一种效率高、成本低、程序简便的维权途径,能够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注:该文章转载自内蒙古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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