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呋喃酚是一种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告人王某、谢某系被害单位裕某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掌握公司农药产品呋喃酚的生产技术。在琪某公司许以高薪诱惑下,二人先后入职琪某公司,指导该公司购买、改造设备,并共同将生产技术提供给琪某公司用于批量生产呋喃酚。经鉴定,裕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琪某公司的呋喃酚生产方法与裕某公司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琪某公司共向裕某公司客户销售呋喃酚共计259.52吨,销售总价1900余万元,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对其净利润的影响额为23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谢某分别获取违法所得30余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裕某公司呋喃酚合成工艺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具有较高商业价值,裕某公司与王某、谢某订立了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采取了应有的保密措施。被告人王某、谢某为谋取私利,明知裕某公司的保密规定,将利用工作便利掌握的技术秘密泄露给琪某公司使用,琪某公司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呋喃酚直接销售给裕某公司固定客户,获取巨大利润,严重挤占了裕某公司的市场份额,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被告人王某、谢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对谢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6万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农药化工企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典型案件。呋喃酚作为生产农药的重要原料,是高附加值的精细化工产品,其生产技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对被害单位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两被告人在高薪诱惑下违反保密义务,实施了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行为,给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该犯罪行为性质恶劣,极大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社会危害性严重。法院对被告人王某判处实刑,并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高额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有效发挥了刑罚震慑作用,对促进涉农企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注:该文章转自江苏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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