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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2日,原告法某公司以孙某、优某公司、艾某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诉讼,历经一、二审诉讼程序后,原告获得胜诉。生效判决认定原告的马卡龙糕点主要组份(成份)及配比工艺,马卡龙糕点壳的主要制作工艺构成技术秘密。孙某违反原告的保密要求,将在原告工作期间取得的上述技术秘密披露给优某公司、艾某公司使用,孙某、优某公司、艾某公司共同构成对法某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最终判决优某公司、艾某公司、孙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等。原告在上述终审判决作出后,于2022年4月18日向被告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优某公司、艾某公司、孙某侵犯技术秘密,被告就优某公司的被举报行为,于2023年11月1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法院生效判决内容认定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为技术秘密,优某公司侵害了原告的技术秘密,责令优某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12万元。法某公司认为,某被告办案拖延偏袒,未尽职查明优某公司的违法所得,即使未查明违法所得,也应当结合法院判赔额100万元及其他恶意侵权等情节,认定优某公司侵权情节严重,至少作出不低于100万元的罚款。据此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某市监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作为涉案技术秘密权利人,依法有权就侵害其技术秘密的行为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所作处理与其有利害关系,故法某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在先生效判决仅认定优某公司具有侵权恶意,并未认定优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严重,100万元的判赔金额不能直接作为优某公司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该判赔额是一、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在法定限额内酌情确定的,故被告仍应在行政执法中对优某公司的违法所得进行调查,以此确定优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是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的程度。被告立案后,进行现场检查及询问相关涉案人员,提取相关财务资料,还委托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核,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审核工作,据此应认定其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诉称的不履行职责等情形。在无法确定优某公司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被告未认定优某公司侵权行为情节严重,据此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竞争优势且蕴含巨大价值的知识产权,加大商业秘密保护力度,严厉惩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保护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发展提供坚实司法保障,是人民法院保护和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抓手。该案涉及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秘密司法和行政的协同保护,权利人研发的技术秘密被侵害后提出民事诉讼,在获得民事司法保护后,行政执法部门依权利人的举报,对侵权人作出相应的处罚,涉案技术秘密获得了民行合力的双重保护。同时,该案判决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衔接关系,对于行政机关准确的事实认定和合法适当的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予以支持,维护行政机关的正常履职。
注:该文章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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