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全天):
010-68209275、010-68209281
所长热线(全天):
137012480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投诉监督电话:13811053934
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相关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技术手段开发运营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以“下载上传”和“盗链”两种方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其中,“下载上传”方式即通过网络下载热门影视作品,上传其出租的云储存服务器;“盗链”方式即利用技术手段解析播放链接,使相关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直接在被告人的视频平台播放、下载。上述行为可使公众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上述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部分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通过“盗链”的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72000余部,部分作品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并通过投放收费广告非法获利3.92亿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孙某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大量传播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传播他人作品数量、视频点击数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均巨大,其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据此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所涉网络著作权侵权的非法获利近4亿元,被称为全国网络影视平台“盗链第一大案”,被央视等多家媒体报道。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以“盗链”等技术手段,绕过权利人平台的技术措施,非法获取正版视听作品的原始播放地址,从而实现上述视听作品在自己平台上的播放、下载,取得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并以投放广告收取费用等形式牟取巨大利润。该案被告人即是以所谓的“视频聚合”服务,打着方便公众的旗号,背地里却以“盗链”方式攫取本属于著作权人的利益,严重破坏网络视听行业市场秩序。该案判决明确认定被告人的“盗链”行为属于侵害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为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明确指引,对遏制利用新型技术侵权、维护影视行业生态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注:该文章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我院知识产权鉴定业务始于2008年,已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库、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自成立后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精益求精”的原则,先后为全国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律所、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提供900余起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专利类、商业秘密类、著作权类、技术合同类、其它
涉及领域: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机械、电子、通信、生物、化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