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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余某系编剧,曾受被告某剧院公司委托,完成两版锡剧《江南雨》剧本的改编。2019年,原告向被告出具授权书,授权其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锡剧电影《江南雨》。被告随后出具承诺书,承诺该授权书仅作为申报拍摄锡剧电影项目之用,如获得电影立项许可再签订正式授权书和合作协议。《江南雨》电影于2020年拍摄完毕,电影谢幕片段中显示原告为舞台编剧。原告认为被告的拍摄行为未经其许可,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发行涉案电影、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已取得原告的授权,使用其改编的剧本用于拍摄电影未超出授权范围,故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出具授权书的原意系为被告申报电影立项之用,并非对于被告改编拍摄锡剧电影《江南雨》的一揽子授权,否则被告不可能在原告签署授权书之后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承诺再行签订正式协议,被告在申报电影立项后,未与原告协商就拍摄《江南雨》锡剧电影,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剧本的署名权、改编权和摄制权。鉴于涉案电影系锡剧这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代演绎,继续传播可以保留、传承、发扬地方优秀传统戏剧文化,故对于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赔偿原告30万元,并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道歉声明。
该案为涉及地方传统文化艺术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锡剧是具有无锡地域特色的地方本土戏剧种类,作为传统文化面临着传承和发展的问题。被告为了推动锡剧艺术的现代化创新,将传统戏剧改编成电影并参映国外电影节,以此传播推广中国的传统文化艺术,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未取得原告作为原锡剧剧本创作人的授权,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考虑到涉案电影继续发行、传播可以让锡剧这一传统文化艺术可以籍此传承、发扬,有利于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和繁荣等因素,判令不停止侵权更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该案判决未支持原告关于停止侵权的诉求,而是以适当增加经济赔偿金额的方式作为不判令停止侵权的替代措施。该案的审理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严格保护与灵活救济并重”的司法导向,为传统文化创新与法治保障的协同发展提供司法范例。
注:该文章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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