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全天):
010-68209275、010-68209281
所长热线(全天):
1370124806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1号楼
投诉监督电话:13811053934
《檀香刑》是著名作家、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莫言所著的小说,为其代表作之一。原告无锡三槐堂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莫言授权,委托知名工艺美术大师罗永辉设计了文创作品“檀香刑”经典收藏纪念章,由上海造币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制作上述纪念章并颁发鉴定证书。2023年5月,原告发现某平台商城售卖“檀香之巅”纪念卡,该商品页面展示内容为“檀香刑”经典收藏纪念章,版权商家信息及出品方为中某公司,监制方为该平台商城。原告认为该平台商城售卖纪念卡的行为侵犯其著作权,涉案平台商城为爱某公司、文某公司共同创立,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中某公司、爱某公司、文某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损失赔偿等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纪念章的图案设计具有独创性,体现了作者通过创作而形成的智力成果,并可以有形复制,应当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中某公司虽然与原告就销售纪念章的合作事宜进行过协商,但双方未达成一致,其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涉案商城平台上销售与涉案纪念章图形一样的“檀香之巅”纪念卡,构成著作权侵权。爱某公司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在中某公司未提交权利证明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协议并在平台商城上线了“檀香之巅”纪念卡,构成帮助侵权。文某公司并非涉案平台商城的开办者和经营者,不应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中某公司、爱某公司在涉案商城平台上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及合理费用13万余元。爱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后在二审中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案涉及文化名人著作衍生品的著作权保护。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公众对于文化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尤其名人效应下的相关文化衍生品的需求更是如此,上述文化衍生品往往具有广泛的消费群体,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中,被告中某公司正是看中涉案纪念章的文化收藏价值,在利益驱使下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涉案纪念章“摇身一变”为纪念卡进行销售,用户购满一定数量的纪念卡可以提货,以此获得涉案纪念章,在不提货的情况下也可以交易,纪念卡的价格随着市场变化而波动。中某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将涉案纪念章资产证券化并以此获得收益,并未向用户交付过涉案纪念章实物,但该行为是以涉案纪念章的艺术收藏价值吸引用户购买纪念卡,两者图案完全一致,仍然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该案判决通过对文化产品证券化行为的界定,确定了此类产品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指引,并且指明了平台对其经营的产品具有相应的监管义务,要求平台必须在文化产品上架前审核该产品的权利归属事宜,否则就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注:该文章转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我院知识产权鉴定业务始于2008年,已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库、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自成立后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精益求精”的原则,先后为全国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律所、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提供900余起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专利类、商业秘密类、著作权类、技术合同类、其它
涉及领域: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机械、电子、通信、生物、化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