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题库案系全国首例涉技术类资格考试网络题库侵犯著作权罪案件。被害单位上海君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君睿公司”系一家民营企业,特种设备题库由该公司组织编写,是企业核心知识产权。针对互联网新业态的特殊情况,本案探索了互联网题库认定为汇编作品的裁判规则,结合试题来源、命题方法、题目选择或者编排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题库的性质。本案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所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行了有益探索,首次明确了网上培训平台题库构成汇编作品的,属于侵犯著作权罪保护的作品类型。
君睿公司系《君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以下简称“特种设备题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该特种设备题库于2018年7月25日进行作品登记,登记的作品类别为文字作品,创作完成时间为2015年3月15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4月1日。
被告人张某于2010年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技术研发人员,2015年转为销售人员,2017年8月被君睿公司开除。被告人邱某于2015年3月进入君睿公司工作,担任销售人员,2017年6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离职。
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在君睿公司任职期间,注册成立上海查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查宏公司”),张某开发并注册“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域名www.qgkzzx.com),张某、邱某在未经君睿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特种设备题库并在“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网站中向用户提供,用户购买学习卡后可通过输入卡号及密码登陆并使用题库。
经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司法鉴定所(原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将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中提取的习题逐一比对,有对应关系的题库的相同比例为99.86%。经会计师事务所鉴定,被告人张某、邱某非法经营数额高达120余万元。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6日,民警在常州火车站巡逻过程中发现可疑男子并上前盘问,经比对该男子为网上逃犯邱某,后将被告人邱某抓获。2019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第一,网上培训平台题库能否认定为汇编作品,应结合试题来源、命题方法、题目选择或者编排方式等因素综合判断。从特种设备题库的来源来看,题库针对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设计,在锅炉安全管理、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等作业种类与项目的框架下组织多位相关领域专家命题,题目来源包括专家原创题目及通过相应考试大纲进行修改、汇总产生的题目,专家出题后将题目交给君睿公司。从君睿公司对题目的选择方式来看,由君睿公司将专家命题的题目经过取舍后确定题库中保留的题目,题库中每个作业种类与项目涉及的题目包含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以及针对特定作业种类与项目设置的个性化知识点等,每个作业种类与项目下最少配套试题数量及具体知识点编写配套试题的数量有明确限制,最终生成的题库可做到由计算机以满足各个作业种类与项目下的知识类的比例关系且优先覆盖各具体知识点为逻辑生成随机抽取试题进行考试。可见,君睿公司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题目,并将题目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取舍,选择出可以放入题库的试题,体现了题库内容上的个性化的选择、判断等因素,具有独创性,属于汇编作品。汇编作品作为法定的作品类型,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作品”范畴。故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他人不得擅自复制发行特种设备题库。
第二,二被告人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并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首先,从被告人对特种设备题库的性质认识上来看,二被告人在明知特种设备题库是君睿公司的核心数据资源之一的情况下,仍使用该题库内容。从被告人对于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上来看,二被告人明知获取特种设备题库并进行销售的行为具有侵权性。从被告人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向他人销售包含题库的学习卡牟利的情况来看,二被告人具有营利目的。因此,被告人张某、邱某主观上具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主观要件。其次,被告人张某、邱某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发行其汇编作品,实施了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
2021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决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决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邱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犯罪对象为网络平台题库,属于著作权中汇编作品,是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犯罪对象定性、司法认定标准、定案证据规格等方面并无先例可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题库属于国家考试试题,涉及公共利益,不应由君睿公司权利独占,君睿公司相关题目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知识的公有并不代表表达的公有,涉案题库在题目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应构成汇编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涉案题库系君睿公司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开发,并约定由该公司支付报酬、享有著作权,可以认定君睿公司为涉案题库的著作权人。涉案题库既不涉及九年义务教育,亦不涉及国家教育规划,被告人张某、邱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网络平台复制发行题库作品牟利,不构成合理使用,涉嫌侵犯著作权。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电子数据,第一时间聘请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有效。针对题库作品产生方式和权利归属问题,依法调取题库历次修订稿,还原题库的创作过程,结合被告人聊天记录,有效还原侵权事实。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汇编作品独创性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专业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司管理漏洞问题,向权利人君睿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获回复感谢,帮助权利人堵漏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我院接受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司法鉴定委托,参与实施特种设备题库中的习题与“全国考证在线学习平台”中提取的习题的同一性鉴定工作,为公检法查明案件、确定著作权侵权实事提供有效数据和结论支撑,切实维护了司法公正。
部分内容引自:
上海浦东法院微信公众号文章:《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数字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17-2022)》
上海检察百家号文章:《发布|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是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事业单位,我院知识产权鉴定业务始于2008年,已进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技术”专业机构库、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自成立后始终坚持“客观公正、精益求精”的原则,先后为全国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律所、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方提供900余起知识产权鉴定工作。
知识产权鉴定:专利类、商业秘密类、著作权类、技术合同类、其它
涉及领域:软件、集成电路(芯片)、机械、电子、通信、生物、化工等